这类“大哥嫁给老二”的拆分,大自然为百度、阿里、腾讯、红杉等资本方所深信,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引向一个问题:业内巨头拆分,市场份额都已占有各自所在领域的意味著独占地位,早已启动时了我国反垄断机制,那么,政府回应的反垄断究竟该不该启动?应当如何做到互联网时代的反垄断问题?这毫无疑问是“互联网+”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有适当深入探讨。近期,互联网领域竞争经常出现了新的显著态势:业内龙头企业争相拆分。
非常简单一数,即58同城和赶集网、滴滴和慢的、美团和大众评论以及刚揭晓的携程和去哪儿拆分。这些拆分的共同点就是拆分双方都是各自领域内数一数二的企业,因而被戏称为“大哥嫁给老二”。
上述拆分,资本方是必要赢家,但政府的反垄断监管,却不是以资方标准为标准,而是以消费者利益为显然标准。也就是说,否能为消费者获取新的价值,才是政府监管的终极衡量标准。从这个角度观察,必要考虑到的是有关拆分否需要构建各方市场资源的有效地统合,从而提升资源用于效率、减少市场运营成本、研发新的产品,为消费者获取新的价值。
目前尚能不肯断言,不能说道这是必需的,是所有市场不道德理所当然的希望方向,目前显然也有构建的有可能。但更加最重要的,是考虑到拆分后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对行业经营不道德的影响,即企业否有更加强劲的意愿和压力为消费者获取新的价值。
如果收购弱化了竞争,甚至构成了独占,则有可能减少企业为消费者获取更佳价值的意愿,改以利用市场独占地位赚;如果是增强了竞争,或者最少没弱化竞争,则为了竞争和发展的必须,优势企业仍必需想方设法保持、强化自己的市场竞争地位,希望通过自己的经营为消费者获取更加多福利,而其他企业也仍然可以有充裕条件挑战领先企业的市场地位。鉴于互联网条件下竞争态势、竞争格局的显然转变,以及有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格局,涉及收购或许还足以巩固竞争,更加不有可能歼灭竞争,所以相反竞争的总体态势仍然不会维持。当然,市场竞争格局如何变化另有待仔细观察。
那么,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反垄断监管应当怎么办?根据我国有关反垄断管理规定,有关收购毫无疑问不应归属于反垄断审查范畴,启动反垄断审查和监控是适当的,但如何辨别、如何确认却与传统的反垄断审查有相当大有所不同。首先,这些拆分否不会压制其他竞争对手,产生弱化竞争的效果?现在看还会。虽然这些龙头企业拆分理所当然占有了涉及领域大半市场份额,但近无法说道就能掌控了市场的定价权,无论是对上游的服务/产品提供者还是下游的消费者,以及同领域的其他竞争对手。
其中根本原因是互联网时代竞争特征的很大转变,即竞争平面化、必要化,渠道控制力大大弱化。如携程去哪儿拆分后也许他们可以协商市场策略仍然烧钱打价格战,但他们却左右没法其他OTA服务商。
如果携程去哪儿拆分后获取的服务、价格没竞争力了,其市场份额很更容易就不会被其他竞争对手偷走。其次,从更加普遍的市场角度考虑到,这些拆分还近无法说道构成了市场独占。
如携程去哪儿拆分后是占到了我国在线旅游(OTA)市场份额的将近70%,可O TA只占到我国旅游业的将近10%,也就是说,拆分后的携程去哪儿也只占到我国旅游销售市场的将近7%,且各种旅游销售方式替代性极强,供需双方的替代成本也很低,即使业内优势企业也不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市场地位来掌控市场。同时,从旅游业总体发展态势来看,OTA还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市场空间极大,竞争格局更加不有可能烧结,无法静态、意味著地看来目前优势企业的市场份额。第三,必需重新考虑互联网竞争时代有关市场独占的判断问题。
应当看见,互联网时代的市场竞争,与传统条件下的市场竞争有显然差异。传统竞争条件下,50%以上的市场份额完全意味著对于市场的意味著独占,相对于竞争对手、产品供应商和消费者都具备了绝对优势地位,可以利用此地位攫取利益。
因为市场渠道掌控在垄断者手里,而生产者、消费者无法必要交易或者必要交易成本极大以至于不有可能,而竞争对手短时间内也无法替代这个巨无霸必要面向消费者,即使这些竞争对手可以获取质量更佳、价格更加较低的产品和服务——— 也就是一般来说所谓的构成了市场竞争壁垒。但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有了根本性变化,市场更加平面化、必要化,生产商、服务商与消费者的相连仍然遥不可及或成本巨高,而是可以点对点必要面临,完全不必须代价替代成本,这就对中介服务商产生了显然制约,即使行业巨头也不有可能杀害两者了——— 我们作为个体消费者只不过都早已有了类似于的消费体验。同时,这种状况也让竞争对手仍然受到传统市场竞争那样的压制,市场格局随时有可能再次发生颠覆性变化,传统意义上的优势市场地位的控制力、持续力大大巩固,原本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壁垒完全仍然不存在。
所以,在互联网竞争态势下,全然的市场份额,早已无法作为辨别否包含独占的基本标准。第四,即使在传统的反垄断领域,也更加趋向于独占不道德的禁令,而非一般的市场优势地位禁令。换言之,即使某个企业在某个领域享有了意味著市场优势地位,但却没“失当”利用这一优势地位去攫取利益,伤害消费者和竞争对手权益,政府也无法以反垄断为由强令该企业中止其市场独占地位,如以前一般来说使用的合并等手段。
也就是说,只要政府保有着对于企业的独占不道德随时展开公安部门的权力,并且这种公安部门可以即时避免独占不道德产生的不良后果,则没适当对于企业提供更大市场份额的不道德不予提早禁令,而不应转而强化对其实际经营不道德的监控。从国际反垄断的趋势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国际化,以及互联网时代竞争特点的变化,主要国家反垄断的重点早已更加改向对于企业实际独占不道德的监管。退一步说,假如我们对于互联网时代独占与反垄断的基本特征还认识不清,应当采行的作法也不是在企业提供市场优势地位的过程中不予阻止,而是增强后期企业市场竞争明确不道德的监管,这样才能防止对于市场的失当介入,既确保市场竞争,又鼓舞企业创意、集约、规模发展,构建行业发展水平提高和消费者福利减少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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